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完善因公出国审批与管理机制,规范有序管理因公出国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西建大〔2015〕15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学校编制在册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执行公务为目的,从事校际交流、留学生招生、学习培训、合作科研、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及参赛参展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因公出国业务的受理、审批及手续办理工作。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范围,负责对教职工的出国任务及经费来源进行审核。做到分级负责,严禁不申报私自出国执行公务。
第四条 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按需派遣,保证质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出国任务,不得安排无实质交流合作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接受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执行出访任务时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将有关涉密文件和技术资料等携带出国。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按照出访任务,将因公出国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与其他性质的公务出访两类,进行区别管理。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留学生招生、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八条 其他性质的公务出访是指除了执行第七条任务之外的一般性访问。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访,应说明原因,由所在学院、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办(科技处)、国际处审批,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派出原则及出访规定
第十条 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任务相关。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其他性质的公务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三条 其他性质的公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因公出访实行行前公示制度。行前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便于教职工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人员名单、出访国家、任务、出访时间、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护照应在回国5日内交回国际处,由国际处交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出访总结,由国际处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合作出访,团组需在OA系统中进行出国任务申报,经所在学院、经费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办(科技处)、国际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任务审批通过后填写《教学科研人员出访任务申请表》,由国际处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性质的公务出访,团组需在OA系统中进行出国任务申报,经所在单位、经费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处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任务审批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行公文报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时回校后,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
第二十条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或审批表以及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相关票据,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外事纪律及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外出访期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应与本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上报出访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国旅游、探亲及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属于因私出国范畴,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护照,不得用公款报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和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西建大〔201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