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称“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坚持“保证质量、公平公正、适当照顾”的原则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港澳台办公室(下称“港澳台办”)统筹港澳台学生工作。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校董校友会办公室、保卫处、统战部、校团委、图书馆、档案馆、学生所在学院等相关单位,根据分工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 按照国家关于招收港澳台学生政策和管理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本科学历生,学分生,短期交流生招生由港澳台办牵头,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历生招生由研究生院牵头,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学历生招生
(一) 可招收通过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或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入学方式,或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报考我校,并达到入学标准的学历考生。
(二) 对未达到本科学历生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我校入学要求的港澳台学生,经拟录取学院考核专业能力、学生处核验材料、港澳台办审批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招收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满一年,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港澳台办审核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转为本科学历生。
(三)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我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拟录取学院考核专业能力、学生处核验材料、港澳台办审批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港澳台办审核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转为正式本科学历生,并与同级学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
第七条 学分生、短期交流生可依据校际合作协议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招收。
第三章 培养
第八条 录取学院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原则上与内地学生趋同管理,可根据港澳台学生学习能力和文化背景,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和军训类课程学分可用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参照内地学生相关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 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应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和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学生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档案馆、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应当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及在校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我校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除享有申请专项奖学金权利外,与内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申请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可参照内地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八条 学生处、研究生院应参照内地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十九条 校董校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港澳台校友信息库,加强港澳台校友联系,进一步扩大学校在港澳台地区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对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港澳台办负责解释。